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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regulations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麗水市新生代企業家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麗水市區域內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非公經濟新一代年輕企業家組成的社團組織,主要包括非公企業新一代的企業接班人、新創業的非公經濟人士、大學生和歸國創業的優秀分子等。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把本會建設成廣大會員加強溝通、共同學習、交流信息、加強合作、加快企業發展的平臺,參與公益活動、擴大社會影響、提升自我素養、樹立良好形象的有效載體,致力于培養和造就一批弘揚麗水精神、推動企業傳承發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充滿活力的優秀新一代企業家。

第四條 本會主管部門為麗水市工商聯(總商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麗水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會的住所設在浙江省麗水市天寧工業區開發路24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 致力于提升會員的商業素質和人文素質,從而推動個人成長和企業發展,為所有成員搭建一個開展培訓、研討、交流、考察和合作的平臺;

() 總結和推廣企業傳承和經營管理經驗,培養麗水新一代企業家隊伍,樹立麗水新一代企業家形象,弘揚麗水新一代企業家精神,擴大麗水新一代企業家的社會影響;

()暢通會員與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聯系,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幫助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建議;

() 組織對外交流,加強與各地新一代企業家的互動,吸引在外新一代企業家回鄉投資創業,發展同其他經濟貿易組織、團體的聯系、交流,組織各類境內外考察,參加各項經貿活動,開拓國內外市場;

()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傳承麗水精神,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組織參加各類公益事業;

() 加強自身建設,堅持“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自我發展”,推動本會健康發展;

() 辦好本會事業,參加各級組織或本會組織的各類培訓、考察、交流和報告會,通過各種渠道積極參政議政,向黨委政府建言獻策;

()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開展的有利于本會會員企業和新一代企業家發展的相關業務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以具有代表性的知名非公有制企業的企業接班人為主,部分自主創業的優秀年輕企業家和部分與新一代企業家聯系密切的代表性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 自愿要求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的章程;

()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 具有代表性的非公有制企業的接班人,自主創業的年輕優秀企業家,與新一代企業家聯系密切的代表性人士;

()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維護本會聲譽;

()本會會員一般在45周歲以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 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

() 經本會秘書處初審;

() 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后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 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服務;

()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要求本會幫助維護會員和會員企業合法權益;

() 可通過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問題和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執行本會決議和各項規章制度;

()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 按規定交納會費;

()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互通信息、相互協作;

() 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為本會活動開展提供便利和協助。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秘書處,會員如違反本章程,本會勸其退會。會員如果超過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用適當方式及時告知全體會員。

第十三條 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企業發生破產清算、處于停產停業或被各級法院列為失信人員名單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及交納辦法;

() 決定終止事宜;

() 審議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 審議本會年度經費預決算;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決定會員吸收或除名;

     () 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 決定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 討論理事會成員的增補減退;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書面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實行會長會議制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除第十八條第二項)相應職權,并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會長會議須有2/3以上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長會議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特殊情況可增減。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會議由會長和常務副會長7-9人組成,按章程規定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行使本會重要事項和活動的決定權;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會長常務會議人員實行分工負責制。秘書長、副秘書長根據需要列席會長常務會議。

第二十五條  常務會議一般每季召開1次,特殊情況可增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個人政治素質好,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和參政議政能力;

() 在本產業、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和代表性,熱心本會工作;

()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45周歲;

()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任職年齡需繼續擔任職務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常務會議;

()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常務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名秘書長的人選,由會長常務會議聘請;

() 聽取秘書處的工作匯報,指導和檢查秘書處工作;

() 其他必須由會長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統籌協調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組織完成會長常務會議和會長會議布置的各項任務。

()負責收取會費、贊助費等日常費用管理;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辦理新會員入會手續,協調會員服務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設名譽會長職務。由會長會議提名。 名譽會長由企業已經完成傳承的優秀企業家、歷屆本會會長擔任

第三十二條會可聘請顧問若干名,指導幫助本會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 會員繳納的會費;

() 政府部門的資助;

()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 銀行利息;

() 國內外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經費列支范圍:

() 各種定期例會的會議費用;

() 開展學習、培訓、考察、交流、對外宣傳和各類活動的費用;

() 正常辦公費用;

() 必要的接待費;

() 對外扶貧捐贈等。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經過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由秘書處提出方案,報會長常務會議批準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麗水市工商聯和麗水市民政局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麗水市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麗水市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麗水市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麗水市工商聯(總商會)和麗水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麗水市新生代企業家聯合會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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